洗錢防制法
第 7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第 6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24 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確認使用者之身分,並留存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所得資料。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之身分確認,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規定辦理。
第 25 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使用者異常交易之監控機制,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使用者或交易,應留存相關紀錄,並依法進行申報。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3 條
金融機構對客戶之身分應確認並留存資料,確認程序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
二、對客戶取得聯絡資訊及辨識資料。
重要聲明
依據上述法規,本平台配合之第三方支付業者須對交易人進行實名驗證。您所提供之姓名及電話資料將僅供金流驗證使用,並依法進行資料保存。本平台承諾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絕不將您的個人資料用於其他商業用途。